歙县汪华汪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歙县汪华汪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县内承认本章程,自愿认祖归宗、自愿弘扬汪氏历辈贤德、自愿传承包括汪华汪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全人类优秀文化成果,自愿为实现汪氏宗亲共同富裕及汪氏宗族繁荣昌盛而奉献人力、物力、财力的汪氏宗亲自愿结成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维护本会及汪氏宗亲的合法权益。始终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歙县民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徽府置业3幢S304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以歙县行政区域内汪氏文化研究为主要内容,与省内外、国内外宗亲、专家、学者开展汪华汪氏文化学术交流,适时举办有关学术研讨会;
2、创办汪氏文化研究刊物《歙县汪氏》,办好本会网站,编纂《歙县汪氏族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对汪氏祖源、发展、分支、迁徙进行考证研究,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积极向上级汪氏联谊组织的刊物网站投稿。
3、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对年久失修且具有文物价值或历史意义的汪华汪氏先祖遗迹、遗址进行修缮和文化、保护。
4、管好用好汪氏救助帮扶专项资金,努力实施以川籍汪氏宗亲为主要对象的扶危济困、捐资助学、兴教育贤、赈灾安民等活动。
5、积极吸纳各地宗亲参加本会活动。
6、发展经济实体,壮大本会实力,带领汪氏宗亲依法致富。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汪华汪氏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入会条件:
1.本人身份证证载姓名为汪姓,且有效户籍或者祖籍在歙县行政区域内。
2.承认本章程,自愿认祖归宗,自愿弘扬汪氏历辈贤德,自愿传承包括汪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大中华各姓氏优秀传统文化成果,自愿为实现汪氏宗亲共同富裕及汪氏宗族繁荣昌盛而奉献人力、物力、财力。
3.近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4.本人向本会提交加入本会书面申请,且有本会2名自然人会员自愿担任该自然人的入会介绍人。
(二)法人入会条件:
1.公司或社会团体等法人之股权或出资的51%及其以上由户籍或者祖籍在歙县行政区域内的汪氏宗亲持有或承担。
2.该法人近3年无违法经营或违法活动记录。
3.该法人向本会提交加入本会书面申请,且有1名担任本会副理事长及其以上职务的自然人会员自愿担任该法人的入会介绍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1.准入会介绍人推荐准申请人列席本会例行活动一次以上,帮助准申请人了解本会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并附申请人相关证件(自然人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法人附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3.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入会员条件。具备入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会常务理事长签发《歙县汪华汪氏宗亲联谊会会员证》,申请人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不具备入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退还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正副理事长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会议议定事项的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合法活动。
3.在依法维护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前提下,优先获得本会及成员有关汪氏宗族文化的各种研究成果使用权(包括免费登录本会网站开展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权利)。
4.会员有关宗族文化的研究成果,优先享有在本会会刊、网站上登载、发布等由本会对外宣传的权利。
5.按成本价获得到本会会刊、书籍等资料。
6.对本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5.自愿向本会捐赠汪氏救助帮扶专项资金(金额不限)。
6.向本会如实反映本会各及机构及会员活动的真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汪氏宗族的文献研究成果及资料。
7.不从事损害本会会员共同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注销会员会籍、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1.自愿申请退会。
2.自然人会员死亡。
3.法人会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之一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会章程,
2.不履行会员义务;
3.从事损害本会会员共同利益活动。
4.无故连续两次不参与本会组织活动。
5.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13日